免费试用结束!需要继续使用请升级帐号为收费帐号! 产品侵权责任及其它-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卡酷云名片

产品侵权责任及其它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迅猛发展,商品极大丰富。但是,由于公民、商事主体素质的提升与商场的发展不协调,政府对于市场监管的能力、手段都有待于加强、完善,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服务时,经常遭遇假货、售后缺失、质量低下、广告欺诈等侵权行为,基于我国的传统习俗,消费者在遭遇这类情形时,经常是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采取忍让的方式不予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笔者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经办大量这方面的案件,本文通过对相关法规的梳理,结合工作实践,试图对消费者在商品市场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商品销售侵权承担责任的主体

(一)销售者或生产者

为便于消费者维权,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注: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侵权,赔偿请求人不限于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本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与消费者有相同的请求赔偿权利。

(二)第三方平台

商场或网络平台等提供者均称为第三方平台。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或到商场中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商场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追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对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根据消费者举报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履行向行政机关报告、停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因未履行上述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三、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四)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六)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八)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维权途径和方法

(一)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与大多数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相似,消费者因购买产品或服务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均详细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管、处罚职能,在您因购买产品或服务受到欺诈或损害时,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进行投诉,他们有行政执法权,会根据您的投诉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罚。如果行政机关依据您的投诉做出处罚决定,可以作为能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的证据。

(三)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控告

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或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在您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时,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对方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法院的刑事判决也可以作为您维权的证据。

五、请求保护的期间

(一)民事诉讼追责时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它消费侵权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将以前二年的时效变更为三年,《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二年时效是否作相应的调整还不明确)。时效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公安机关依据刑法追究犯罪的追诉期在五年或以上,较民事诉讼的期间长,对方可能构成犯罪的,如果已过民事诉讼时效,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控告。

综上,我国目前对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而受到损失或侵害的法律救济规定较为详细,也有一定的复杂性,消费者遇到类纠纷时,应当勇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基于法律规定的复杂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协助维权。


王忠斌律师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卡酷云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