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螳螂律师事务所-李正义的卡酷云名片
关闭
导航

关闭

微信二维码
长按二维码加我为好友!
李正义事务所主任
上海金螳螂律师事务所

bg23.jpg

男,1976年出生

律师,法学硕士



      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证,2003年成为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年27岁,为安徽当时最年轻合伙人)、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为上海金螳螂律师事务所主任,骞翊(上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总监。


      主要社会职务,中国民主促进会浦东企业支部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主要执业领域,建筑房地产,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基础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有二篇论文获得全国建筑业论文大奖。主要执业成绩,2005年参与办理合肥丰乐种业品种权纠纷案,经过努力该案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注,并进行督办,李正义律师也因此案成为将案件推进到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督办的最年轻(时年29岁)律师。


代理案例
Agency Case

未标题-1.jpg


温某某诉林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主张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委托人:林某某

诉讼地位:被告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受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发回重审)

结案方式:判决结案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李正义


一、案件要点


        该案为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主张原审被告在委托合同的有效期内,未依照双方签署委托书的要求将原审原告所有的上海市思南路XX弄X号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系争房屋由原审被告实际占有。原审法院将上述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审被告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1条第1项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审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原被告于2004年8月签署《委托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就系争房产代表原告代为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代为购买系争房产、代为出租系争房产等事项。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照双方签署委托书的要求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系争房屋由被告实际占有。故诉请被告返还系争房屋,支付房屋使用费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被告称其并未实际占有系争房屋。被告于2014年9月14日将系争房产出租给案外人林某某,每月租金为2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提供了收取案外人林某某关于系争房屋租金的收条,租金共计82500元,租期为2014年9月14日至2016年6月21日,该租金由被告代为保管。


三、代理意见


(一)被告已承担对合同是否履行的证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方提交了与案外人林某某签订且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履行了与原告的委托合同,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林某某。


(二)原告应当承担系争房屋实际占有情况的证明责任

        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第1项:“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首先,原告主张系争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为被告,以此提出返还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那么,依照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原告证明该待证事实。然而,原告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其次,被告提供了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于2005年5月与2015年12月期间居住在上海市肇嘉浜路XXX弄丰帝景苑小区X号XXXX室,2016年1月起居住在上海市肇嘉浜路XXX弄丰帝景苑小区X号XXXX室。被告提供相关书证的行为,并非承担系争房屋实际占有情况的证明责任,而是积极履行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已履行了与原告的委托合同,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林某某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结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占有系争房屋,且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居住在其他地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已达到比较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因此,作为诉讼请求前提的被告实际占有系争房产的事实并不存在。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在委托合同有效期内,已根据原告的委托,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占有系争房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金82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金螳螂律师事务所简介
About Us

logo副本.png

        金螳螂律师事务所是由一群秉持职业理想初心的资深律师与渴望实现自我价值的年轻律师共同组建的新型律师事务所。


一、律所的核心服务宗旨:

        寻求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律所的经营基本理念:

        团队合作与专业服务。


        金螳螂律师事务所自筹备初期,就坚持贯彻高精尖律师团队与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相结合的运作理念,力求真正实现金螳螂团队的一体化。突破传统律师事务所律师单干的模式,整合团队内部所有资源,将业务范围深入细分,实现优质、高效的服务品质。


        为提升律所的核心竞争力,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在相互支持协作的基础上,力求将每个人的擅长专业领域做到最好,“术业有专攻”一直是律所团队成员的执业目标。针对不同专业领域打造专项性精英人才队伍,并心无旁骛的注重提高专业品质,致力于让客户的难题止于金螳螂律所。


三、律所人员配备与文化建设。


        金螳螂律师事务所虽成立时间较短,但律所的主要发起律师均为执业10年以上且在各自擅长领域有着较高赞誉的精英律师。团队执业律师均来自国内顶尖法学院研究生,团队其他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多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因此,金螳螂律师事务所服务于客户的任何一个团队,都是高品质法律服务团队。


        同时,金螳螂律师事务所强调事务所文化建设的重要价值。从事务所成立之初就坚持摒弃业界陋习与短视,致力于培养律所所有人员的团队精神与专业素养,强调以客户利益为重的责任感。同时,律所团队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人员的专业知识素养。例如要求年轻执业律师对疑难案件进行模拟法庭,律所人员每月每人一次的专业领域PPT讲课,以及固定期限内在业内杂志网站等发表论文等。


四、律所目前主营业务:

图片1.jpg


(一)民间金融法律业务


        金螳螂律师团队在成立之前,团队成员就已在民间金融法律服务业务方面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目前,民间金融法律业务主要有以下:

1、民间金融投资理财公司的法律顾问服务;

2、民间金融借贷的律师见证业务;

3、对金融产品的开发、营销、运营全阶段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4、提供民间借贷贷后出质的全套解决方案,为公司高效便捷进行贷后处置,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及法律风险;

5、承办金融类刑事犯罪案件,为羁押人员申请取保候审,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6、为民间金融类犯罪案件的受害者及受害单位报案及立案;

7、进行资产证券化,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房地产证券化、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与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等。


(二)执行处置业务


       金螳螂律师团队为了配合各个不同领域的诉讼后法律服务以及业务量较大的民间金融法律服务,专门成立了执行处置部门,力求实现流水化作业,高效率的实现目前国内财产执行难的司法困境。执行处置业务包括以下:

1、查封财产;

2、执行立案;

3、被执行人财产尽职调查。包括对被执行人的涉案财产、有无备用房、银行存款、车、对外是否有债权、股票、投资项目等等,对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财产排查;

4、申请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人名单,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限制措施;

5、对于恶意不清偿债务的情况,申请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及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的申请与代理;

6、专业的后续房产处置团队,高效便捷的协助将房产变现,提供全套的执行、处置服务;

7、债权收购、债权转股权等财产执行模式运作服务。


(三)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


       该项法律服务业务是金螳螂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李正义律师的专项领域之一,拥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与高胜诉率。此业务范围包括:

1、项目开发前期、建设阶段、营销阶段全程法律服务;

2、房地产项目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操作方案;

3、合作开发运作方案;

4、房地产项目融资、税务安排;

5、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的签订与履行过程的法律服务;

6、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按揭、回购、物业管理等法律服务。


(四)其他服务


        如刑事法律服务民商事法律业务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公司业务劳动争议解决业务等。


五、结语:

图片3.jpg


       金螳螂团队的全体人员正在用自己的努力与勤奋,实现自己的执业理想。在开启一次崭新的创业历程中,全体人员将秉持律所的宗旨与理念,在今后的每一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受客户与社会的检验,不断积累经验,完成自我完善与自我超越。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留言咨询